为协助董事会履行职务,董事会已成立4个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包括执行委员会、审核委 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所有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其中审核委员会和 薪酬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其职责范围由书面列示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有关各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已上载于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之网站,四个委员会的职责载于下文。
自二零零九年起成立,主要代表董事会在特定的审批权限内为各项投资项目或其他日常业务运作作出批准及进行交易。该委员会成员须为董事会主席或╱及执行董事。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及守则成立审核委员会。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自二零零一年起成立,负责向董事会就本公司之财务汇报、内部监控、风险管理、公司核 数师之聘任及公司管治等事项做出检讨及建议。该委员会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他们在财务、内部审计、银行、客运及物流等领域具备相关经验,为公司财务稳健经营提供 专业意见。该委员会目前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邱丽文女士为审核委员会成员,具备上市规则第3.10(2)及3.21条所规定的资格。
审核委员会在二零二五年开会两次(平均出席率100%),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及独立核数师一起审阅报告期内的下列事项:
审核委员会的职能可参阅已上载于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之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为进一步提升外部独立核数师之独立性,上述会议部分时间仅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核数师出席。
董事会自二零零九年起已根据守则条文第A.2条规定之企业管治职能授予审核委员会,因为认为审核委员会成员处于更佳之地位以就管治相关事宜提供客观及独立之指引。
审核委员会已检讨本公司于本年度遵守守则条文之情况以及本企业管治报告之披露事宜。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25条及守则成立薪酬委员会。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自二零零五年成立,主要就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及由董事会批准任命的董事和高级行政人员之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员会在二零二五年度举行两次会 议(平均出席率100%)。该委员会目前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
薪酬委员会的职能可参阅已上载于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之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年内,薪酬委员会已检讨及评估本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表现及薪酬待遇,并讨论本集团员工之薪酬及福利机制及政策。
执行董事的薪酬之主要项目包括基本薪酬、奖金及董事袍金。由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参照不同因素(包括市场情况)后决定。在厘定薪酬时,本公司会参考市场、环境、同类公司的比较及执行董事为管理本公司付出的时间等因素。执行董事现无收取任何董事薪酬。
非执行董事现无收取任何董事薪酬。
本公司以董事袍金形式支付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由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参照市场情况决定。
本公司已根据守则成立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自二零一一年起成立,主要是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建议。提名委员会于二零二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平均出席率100%)。该委员会目前由四名董事成员组成,全部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位为女性。董事会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批准并采纳由提名委员会建议的《提名政策》。
董事会于年内已根据上市规则修订了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将董事会表现评核纳入职权范围内,提名委员会的职能可参阅已上载于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之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年内,提名委员会就委任新董事以及董事告退及连任已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并已审阅董事会之架构、人数及组成,相信董事会之构成已多元化(亦见上文「董事会的组成」所披露)。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时,同时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见上文「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提名委员会并于年内审阅提名政策。
全体董事均须按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董事会年内委任之新董事须于紧随彼等获委任后首届股东周年大会告退及重选连任。此外,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三分之一(倘并非三之倍数,则最接近三分之一)之董事须轮值告退,并根据守则条文第B.2.2条规定,每名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8(i)条,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棋昌先生及陈仲尼先生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告退,且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提名陈棋昌先生及陈仲尼先生于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
执行董事刘先生(董事局主席)辞任后,提名委员会由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由于本公司尚未委任提名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的职位已悬空,因此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 则第3.27A条之规定,其订明发行人必须设立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
董事会将按照上市规则3.27A条之规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并于刘先生辞任日期起计3个月内尽力物色合适人选并委任其为提名委员会主席,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27A条之规定。
提名委员会在衡量建议候选人的合适性时,以下各项标准将会作为参考:
为落实本公司的公司治理并提升董事会功能,以及加强董事会运作效率,本公司已制定《董事会表现评核办法》(「评核办法」)并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有关评核办法已根据守则条文第B.1.4条所要求,涵盖评核周期(进行评核的频率)、评核期间(涵盖的时间范围)、评核范围及方式、管理责任、评核程序、披露要求及评核结果详情(包括在评核过程中发现须作出改善的地方以及因评核结果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将至少每两年对董事会表现进行评核,并将根据本公司业务复杂性或重大变动(例如业务模式改变或扩张)考虑是否需要更频密地进行评核。如已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表现进行了评核,评核结果将于有关年度报告之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会表现评核,并可根据需要而决定是否由内部或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有关评核。本公司在考量公司状况与需要订定董事会表现评核之评分事项,并至少包括下列五大事项:
根据提名委员会之审视,建议本公司在二零二六年根据评核办法以内部方式为董事会进行表现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