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助董事会履行职务,董事会已成立4个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包括执行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所有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其中审核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其职责范围由书面列示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有关各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已上载于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之网站,四个委员会的职责载于下文。

执行委员会

自二零零九年起成立,主要代表董事会在特定的审批权限内为各项投资项目或其他日常业务运作作出批准及进行交易。该委员会成员须为董事会主席或╱及执行董事。

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及守则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自二零零一年起成立,负责向董事会就本公司之财务汇报、内部监控、风险管理、公司核数师之聘任及公司管治等事项做出检讨及建议。该委员会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他们在财务、内部审计、银行、客运及物流等领域具备相关经验,为公司财务稳健经营提供专业意见。该委员会目前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邱丽文女士为审核委员会成员,具备上市规则第3.10(2)及3.21条所规定的资格。

审核委员会成员包括:


审核委员会在二零二四年开会两次(平均出席率100%),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及独立核数师一起审阅报告期内的下列事项:

审核委员会的职能可参阅已上载于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之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为进一步提升外部独立核数师之独立性,上述会议部分时间仅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核数师出席。

董事会自二零零九年起已根据守则条文第A.2条规定之企业管治职能授予审核委员会,因为认为审核委员会成员处于更佳之地位以就管治相关事宜提供客观及独立之指引。

审核委员会已检讨本公司于本年度遵守守则条文之情况以及本企业管治报告之披露事宜。

职权范围(请下载)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25条及守则成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自二零零五年成立,主要就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及由董事会批准任命的董事和高级行政人员之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委员会在二零二四年度举行两次会议(平均出席率100%)。该委员会目前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一名执行董事组成,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

薪酬委员会成员包括:


薪酬委员会的职能可参阅已上载于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之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年内,薪酬委员会已检讨及评估本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表现及薪酬待遇,并讨论本集团员工之薪酬及福利机制及政策。

执行董事的薪酬:

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薪酬之主要项目包括基本薪酬、奖金及董事袍金。由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参照不同因素(包括市场情况)后决定。在厘定薪酬时,本公司会参考市场环境、同类公司的比较及执行董事为管理本公司付出的时间等因素。执行董事现无收取任何董事薪酬。

非执行董事薪酬

非执行董事现无收取任何董事薪酬。

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

本公司以董事袍金形式支付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由薪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参照市场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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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

本公司已根据守则成立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自二零一一年起成立,主要是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建议。提名委员会于二零二四年举行一次会议(平均出席率100%)。该委员会目前由五名董事成员组成,当中四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批准并采纳由提名委员会建议的《提名政策》。

提名委员会成员包括:


提名委员会的职能可参阅已上载于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之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年内,提名委员会就委任新董事以及董事告退及连任已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并已审阅董事会之架构、人数及组成,相信董事会之构成已多元化(亦见上文「董事会的组成」所披露)。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时,同时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见上文「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提名委员会并于年内审阅提名政策。

全体董事均须按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董事会年内委任之新董事须于紧随彼等获委任后首届股东周年大会告退及重选连任。此外,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三分之一(倘并非三之倍数,则最接近三分之一)之董事须轮值告退,并根据守则条文第B.2.2条规定,每名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条,独立非执行董事邓以海先生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告退,且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提名邓以海先生于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8(i)条,执行董事刘广辉先生及周军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邱丽文女士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告退,且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提名刘广辉先生、周军先生及邱丽文女士于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

提名程序

  1. 如提名委员会须要委任董事,提名委员会秘书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并邀请董事提名人选(如有)供提名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前考虑。
  2. 除董事提名人选外,提名委员会亦可提名非董事提名的人选。
  3.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在收到委任新董事建议及候选人的履历后,须根据下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厘定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
  4. 提名委员会随后应就委任合适候选人担任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供董事会考虑及推荐膺选。提名委员会可以书面决议形式通过有关提名董事之建议。为在股东大会上提供有关膺选或重选董事候选人的资料,本公司将会向股东发出通函。候选人的姓名、简历(包括资格及相关经验)、独立性、薪酬及其他资料将根据使用法律、规则及规例载于通函中。

提名委员会在衡量建议候选人的合适性时,以下各项标准将会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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